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我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及时向学校说明原因,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注册后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校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医疗,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一切待遇。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达到国家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学校复查合格,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对复查不合格或未按期办理注册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按学年或学分缴纳学费并分学期办理注册手续。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记分。考查课程按合格、不合格记分。考试成绩评分,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占本门课程总成绩的20%~40%,具体比例视学科不同由系部教研室确定,第一学期期中考成绩占本门课程总成绩的30%。
考查成绩主要依据学生平时听课、课外作业、完成实验(实习)、实验报告、课堂讨论和平时测验成绩的综合评定成绩。
凡因病等其他原因以致平时成绩不全,由教研室根据实际情况评分。
第七条 考核课程的门数按下列方法计算。
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进行考核时,应每个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2.毕业考试、毕业实习(按学科)不及格者,各按一门主要课程不及格对待。
第八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可限期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及格,可于毕业前再给最后一次补考机会。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与考勤以及身体素质进行综合评定。个别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上体育课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体育教研室审核提出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适当降低要求或免修。
第九条 学生在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学生因急、重病或急事应事前持有效证明向所在系部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不及格者或再次申请缓考者,只能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者处以留校察看,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勒令退学。
第十一条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超过该门实验(实习)总次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二条 对学生的思想品德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第三章 升级与留、降级
第十三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四条 凡一学期有三门考试课程或四门考试、考查课程不及格,直接留降级不予补考。
第十五条 凡学期不及格课程在三门以下者,均可补考一次,补考后如未达到留降级而仍有不及格课程连同下一学期的不及格课程合并处理如下。
1.学期补考后仍不及格课程连同下一学期不及格课程(未经补考)合计达三门考试课程或四门考试考查课程者作留降级处理。
2.经补考后连续两学期累计仍有二门考试课程或三门考试考查课程不及格者作留降级处理。
第十六条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均可补考一次,达到留、降级或退学规定时,可跟班试读,于学年末处理如下。
1.若第二学期无不及格课程,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于学年末再补考一次,补考后如有二门考试课程或三门考试考查课程不及格作留级处理,若有三门考试课程或四门考试考查课程不及格作退学处理。
2.若第二学期有不及格课程,即与第一学期第一次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计处理,若有三门考试课程或四门考试考查课程不及格作留级处理,若有四门考试课程或五门考试考查课不及格作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留、降级前考核成绩合格的课程,允许保留成绩给予免修(不含体育、英语)。愿意重修的,重修后考试成绩高于保留分数的,按高分记录其成绩;低于保留分数的,则仍按保留分数记录其成绩。
第十八条 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不得超过两次;同一年级不能留降级两次。
第四章 转系(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做到服从国家分配,原则上不得转系(专业)、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系(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特长,转系(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专科学校别的系(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系(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根据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系。
第二十条 学生转系(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转系(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系(专业),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系(专业)同意推荐,拟转入系(专业)审核同意后,报学校教务处审批。
2.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转出学校推荐,转入学校认真审核同意后,连同学生转学报告和德智体情况材料(复印件),报省高教主管部门审批。
3.学生跨省转学,须转出学校推荐,经学校所在省主管高教部门批准,然后由转出学校将该学生申请转学的报告、德智体情况材料和省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一并随文寄拟转入学校联系,经转入学校同意后正式行文报转入学校所在省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发文抄告转出省主管高教部门和学校,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系(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二条 委托代培生须委托单位同意,方可考虑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出学校后,学校不负责退还已收取的培养费。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系(专业)、转学。
1.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 由中专转入专科者;
3. 受纪律处分,应作退学处理者;
4. 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5. 长线专业转为短线专业者;
6. 有作弊历史者;
7. 无正当理由者。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校医院复查,须停课治疗、休学占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专科生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予以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办理休学手续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以内。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予学期开始前持有关证件(休学证明、健康证明及所在街道、乡、村对休学期间表现的证明),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复学,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
3.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则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六章 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凡一学期有四门考试课程或五门考试、考查课程不及格者,不予补考,直接退学;
2.凡学期不及格课程在三门以下者,均可补考一次,补考后如未达到留降级而仍有不及格课程连同下一学期不及格课程(未经补考)合计达四门考试课程或五门考试考查课程者作退学处理;
3.学生各学期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累计仍有三门考试课程或四门考试考查课程不及格者;
4.专科生第三次留、降级者;
5.不论何种原因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二年者;
6.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7.复学学生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8.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9.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10.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11.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按本规定退学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一学期旷课超过五十学时,(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旷生产实习一天,按9学时计),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三条 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审批。
第三十四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档案、户口关系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2.经诊断为精神病患者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按退学学期的实际年、月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三十五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但由于学习成绩原因达到退学规定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允许留校自费试读一年。试读期间如又达留降级规定者,即不再试读。
第七章 毕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即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三十七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学习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1.毕业考试,毕业实习考核成绩不及格或毕业实习时的课程考核经第一次补考不及格,但未达到留降级门数者。
2.历年不及格课程(未达到规定留、降级门数者),经毕业前补考仍不及格者。
3.因考试作弊不准补考者。
4.公共体育课及军训课,经限期补考仍不及格者。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校补考后仍有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不及格或毕业考试、毕业实习时的课程考核不及格而结业的学生(因考试作弊不准补考的结业学生除外),结业后一年内可凭当地单位考核证明向学校申请补考(补作)一次(学生按学校规定缴纳考务费),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证书上注明换发日期,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时计起。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以后不再补考。
第四十条 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