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复医学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22-03-01 点击数:

康复医学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施细则

为了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校党委关于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的若干暂行规定精神,建立健全系党政领导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规范日常管理,提高我系工作效率,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系必须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凡是涉及我系的建设、改革、发展等的重大问题,必须经系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会议根据党务或政务的不同事项,由党总支书记或系主任主持。

第二条 系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党总支正副书记、系正副主任组成。系党政办主任、系教学办主任、系学工办主任、副科级组织员列席会议。系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章 会议组织与纪律

第三条 系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2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会议的日期与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认真做好准备。

第四条 系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个别酝酿、民主集中、集体领导、会议决定的程序,讨论决定问题。重大问题要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应超过到会人数半数以上同意的方可通过。如有较大争议,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进行表决,或由会议主持人向学校领导请示后再作决定。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系党政联席会议议题范围包括:

1、学习传达贯彻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的指示、决议、决定,研究制定实施意见。

2、研究系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改革方案、规章制度和重大措施。

3、研究制定系发展规划,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安排阶段性重要工作。

4、研究决定系专业设置、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5、研究决定系人才培养、招生就业、学生教育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6、通报系党的建设及廉政建设有关情况,研究决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意识形态建设、安全稳定工作以及突发性重大事件处理中的重要事项。

7、研究决定系师资队伍建设、岗位设置、人事调配、考核奖惩、国内外进修等重要事项。

8、研究决定系各种评优评奖、荣誉称号授予等;决定向学校推荐、申报各类奖励奖项等。研究决定学生奖(助)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定等各种表彰、奖励、评优工作。

9、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讨论本系干部的推荐、考核工作。

10、研究决定系向校党委、校行政请示的重要问题。

11、其他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四章 议题的确定

第六条 重大事项或重要问题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之前,需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和各项准备工作。

第七条 联席会议的议题由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商定。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学校的工作部署和指示精神,结合我系实际情况,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及基本想法。党政主要领导会前主动交换意见,经磋商后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联席会议的其他成员提请讨论决定的议题,需经系党政主要领导协商后确定。

第八条 凡未经系党政主要负责人事先审定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议题,一般不列入联席会议的议程。

第五章 议事原则

第九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

第十条 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重大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领导班子成员要坚决贯彻联席会议的决定,对所分管的工作要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相互支持、相互信任、相互谅解,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团结协作,不断增强领导班子集体的凝聚力、战斗力、创造力。

第十一条 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原则。把教职工参与、专家论证、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决策法定程序,提高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

第六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凡研究有关思想政治工作、学生工作、安全稳定、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事项的议题一般由系党总支书记主持;凡研究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行政工作的议题一般由系主任主持。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会议讨论做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党政主要领导的主导性意见提交集体讨论决定。会议不研究分管领导意见不明确的议题、准备不充分的议题和临时动议。

第十五条 党政办公室主任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准备工作,认真做好记录,存档备查,并根据需要在会议后整理成会议纪要。

第七章 决议办理

第十六条 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决议,全体会议成员(包括因事不能参加者)均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十七条  系联席会议做出的重要决定和决议,及时向学校党委和行政汇报,需要公开的,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八条 系领导班子成员在具体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决定或决议的精神。如确需变更决定或决议,或急需作出新的决定,但又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的情况下,可以向系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后,由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决定。但事后须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通报,并需由党政联席会议予以确认。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系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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